服务热线:

0312-6783309

您的位置:首页 > 政策法规 > 行业标准
行业标准

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5部分:微波辐射

添加时间:2013-08-08 10:22:53   浏览次数:662  

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

第5部分:微波辐射

Measurement of

Physical Agents in Workplace

Part 5:

Microwave Radiation

GBZ/T 189.5-2007

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

2007-04-12发布2007-11-01实施

前言

本部分是在GB10436-89《工作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》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。

GB10436-89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:

——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;

——规范了测量方法,增加了测量记录及注意事项。

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。

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。

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。

本部分起草单位: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。

本部分起草人:王生、何丽华、姜槐。

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

第5部分:微波辐射

1范围

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微波辐射的测量方法。

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微波辐射的测量,不适用于居民所受环境辐射及接受微波诊断或治疗的辐射的测量。

2测量仪器

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验对象的测量仪器。

3测量对象

3.1应在各操作位分别予以测量。一般测量头部和胸部位置。

3.2当操作中某些部位可能受更强辐射时,应予以加测。如需眼睛观察波导口或天线向下腹部辐射时,应分别加测眼部或下腹部。

3.3当需要查找主要辐射源,了解设备泄漏情况时,可紧靠设备测量,所测值可供防护时参考。

4测量方法

4.1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。

4.2应在微波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进行测量,测量中仪器探头应避免红外线及阳光的直接照射及其他干扰。

4.3在目前使用非各向同性探头的仪器测量时,将探头对着辐射方向,旋转探头至最大值。

4.4各测量点均需重复测量3次,取其平均值。

4.5测量值的取舍:全身辐射取头、胸、腹等处的最高值;肢体局部辐射取肢体某点的最高值;既有全身,又有局部的辐射,则取除肢体外所测的最高值。

5测量记录

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:测量日期、测量时间、气象条件(温度、相对湿度)、测量地点(单位、厂矿名称、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)、微波设备型号和参数、测量仪器型号、测量数据、测量人员等。

6注意事项

在进行现场测量时,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。

保定市科宏安全检验有限公司

电话:0312-6783309

邮编:071000

邮箱:bdkeh@sina.com

网址:http://www.bdkeh.com

地址: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1-B-502

扫描进入手机站

Copyright © 保定市科宏安全检验有限公司 All Rights Reserved  冀ICP备2022022307号-1   网站制作三金网络    

冀公网安备 13060202001156号